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学院概况  师资队伍  本科生教育  研究生教育  实践教学  党群工作  学生工作  校友园地  下载中心 
本科培养
 专业概览 
 本科培养 
 研究生培养 
本科培养  
当前位置: 首页>>人才培养>>本科培养>>正文
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0-15 17:55  

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江苏海洋大学委员会

                                 20191012

 

 

江苏海洋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涉及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对于教学事故、学术不端等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专门文件处理;没有专门文件规定的,按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工作机制和职责

第三条  成立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师德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指导、协调与监督,协调查处师德失范行为,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等处理程序。

第四条  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专门负责受理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对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等具体工作,设立并公布师德失范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掌握师德师风动态信息。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负责师德师风建设的具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师德建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七)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以多种形式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九)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举报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原则上应以实名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办公室收到举报或发现涉嫌师德失范行为后,可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程序,成立调查组对师德失范事件进行调查。调查和处理工作原则上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调查报告;情况比较复杂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调查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调查组成员构成、事件涉及的师德失范行为要点、调查内容、主要事实、主要证据、调查过程及处理建议等。

第十条  调查过程中,当事各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调查组成员以及参与调查工作的相关人员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五章  认定与处理

第十二条  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听取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的汇报,对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做出认定。对情节轻微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评奖评优、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的执行期限不少于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除适用本条第一项规定外,同时对行为当事人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

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厅撤销其教师资格。

(三)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规党纪予以处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师德失范行为或在受处理期间发生新的师德失范行为的。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由办公室书面送达行为当事人,同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学校将视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理当事人的姓名、所在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师德失范行为事实;

(三)处理的依据;

(四)处理的种类和期限;

(五)不服处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六)处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处理决定15日内,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九条  办公室提请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应当自办公室接到申诉材料起30日内作出,情节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章  处理的解除与延期

第二十一条  处理决定执行期满的前30日内,由当事人提出解除申请,单位(部门)根据当事人在受处理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作出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并将解除处理决定或延期处理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问 责

第二十二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部门)主要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上述情形的学院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海洋大学全体教师。其他岗位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以江苏海洋大学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参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洋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91012日印发

 

关闭窗口

江苏海洋大学药学院  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59号
电话:0518-85895791  邮编:22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