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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蓝海助学金”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09-07 16:37  

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蓝海助学金”

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蓝海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1995

江苏海洋大学“蓝海助学金”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完善学校资助工作体系,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蓝海助学金”。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蓝海助学金是国家奖助学金的补充,主要用于资助没有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三条  蓝海助学金经费来源于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校内资助专项经费。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蓝海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蓝海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被认定为一般困难及以上等级(以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

(六)积极参加社会及学校安排的公益活动和社会服务。

在校期间综合素质突出,爱校护校,为学校争得荣誉有感恩意识者优先考虑。每月参加公益性活动时间累计,原则不低于10小时。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劳动任务。

第六条  本年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得获得蓝海助学金: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者,违反校规校纪并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四)具有明显高消费现象,同学对其不满意见较大者,如: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生活用品、沉迷网络游戏、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者。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蓝海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与国家助学金评审同时进行。

第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蓝海助学金申请表》。

第九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蓝海助学金资助初审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蓝海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学院初审后上报的人选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对蓝海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所在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所在学院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蓝海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申诉。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蓝海助学金按学年分两期发放,发放时间为当年十一月及次年四月。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蓝海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蓝海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学校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同时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结合蓝海助学金的评审,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感恩教育工作。促使学生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养成优良作风,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健康成长成才。

第五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海洋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9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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