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国家
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1年8月3日
江苏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中央政府和江苏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金是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条 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43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00元、3300元、4300元三档。
第四条 我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指标以当年上级分年度下达指标为准。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均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具体申请、评审时间按上级下达文件要求为准。
第八条 根据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每年9月30日前,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各学院依据有关文件和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按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学院初审后上报的人选进行评审。
第十条 各学院名额分配以上级划拨给学校的当年指标为准,具体见当年评选通知。
第十一条 同一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人选经上级批准且助学金划拨到学校后,学校将按上级要求按学期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初审和评审要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在向省教育厅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材料之前,学校将评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
第十四条 执行国家助学金评选的部门,要自觉接受纪检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在评选资助对象过程中违反规定程序、弄虚作假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相应的岗位津贴。对不如实申请、骗取助学金的学生,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助学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各学院负责对受助学生进行监督,对受助后因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等原因受法律制裁或受学校行政处分的学生,学校将追回其助学金,其助学金由相应学院评选给其他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