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洋大学关于印发《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洋大学
2021年8月3日
江苏海洋大学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勇于锻炼、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及评定比例(见下表):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爱党爱国爱校,自觉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三)热爱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有专长;
(四)积极参加体育、美育、劳育活动,自觉锻炼身体、磨炼意志、提升审美和人文素养。
二、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
(一)受到校、院通报批评或各类违纪处分且未解除者;
(二)必修课程有不及格者(对单项奖可放宽为1门);
(三)有旷课现象者;
(四)未注册学籍者;
(五)在综合测评工作及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
三、具体条件
(一)政府奖
依照国家、省政府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学校奖
1.校长特别奖
(1)在学术研究、科技发明、创新创业、学科竞赛等重大活动中,获得团体或个人省级最高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者,可申报此奖项;
(2)经学校认定的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
2.综合奖学金(见下表)
等 级 |
综合测评成绩排名 |
文化考试平均成绩 |
一等 |
前3% |
≥85分 |
二等 |
前11% |
≥80分 |
三等 |
前26% |
≥75分 |
五级计分制成绩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75分、及格60分、不及格55分计。全校性公共选修课成绩是否作为奖学金评定依据由各学院自行决定。
3.单项奖
(1)学术科技创新奖:在省级及以上学术科技活动和学科竞赛中获奖,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省级以上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拥有发明专利,或积极参加教师科研工作、承担较大工作任务并取得良好成绩者。
(2)社会工作奖:积极参加社会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在学生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者。
(3)精神文明奖:在校内外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或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者,以及在其它精神文明建设中有突出事迹者。
(4)文体活动奖:积极参加校内外文化艺术类竞赛或表演,在国家、省级的体育、文艺等比赛中获奖者。
(5)学习进步奖:学年平均成绩比前一学年提高10分及以上,或综合测评排名比前一学年提高10名及以上,且在前50%之内者。
以上5类单项奖申报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即可以申报,学生在每学年只能申报1项。
(三)社会捐赠奖
1.校友奖学金: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成绩优良,自觉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班级排名前11%者。
2.捐赠奖学金:按学校社会捐赠奖助学金管理及评选办法的相应条件执行。
第四条 评定程序和办法
1. 所有奖项均按学年评定,学生在评定的学年内,政府、学校、社会捐赠三大类奖项荣誉可以兼得、奖金不兼得,以最高奖项金额为准发放。
2. 评定实行个人申报制,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评定资格。
校长特别奖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随时申报,一事一议。
社会捐赠奖学金根据具体情况和办法进行申报评定。
政府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学生于每年9月初申报,毕业班学生的最后一学年学校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于毕业当年5月份申报。
3.各学院应根据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评定,及时将各奖项评审情况进行公示,在初步确定获奖名单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在全校公示,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公布获奖名单。
4.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放证书、奖金。
第五条 工作分工和要求
1.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评定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
2. 各学院必须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本办法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3. 奖学金评定工作要接受师生监督。师生对奖学金评定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反映,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向师生答复。
4.学生工作处对各学院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必要的抽查,并对评定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以往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