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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件】江苏海洋大学药学院学生会章程
2020-09-19 17:48  

江苏海洋大学药学院学生会章程

(建议修订稿 根据二〇一五年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江苏海洋大学药学院学生会是江苏海洋大学药学院党委领导下,团委指导下的全体在籍全日制学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干事,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充分依靠二级学院学生会和全校同学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党政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功能,为全院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力保达到大学设置基本条件,为早日建成海洋特色鲜明,区域优势显著的应用型综合性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服从和服务于学院党政中心工作,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保证同学与学院的沟通渠道畅通;

、组织开展思想教育、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各项活动,着力实施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维护校规校纪和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氛围,创建优良的校风、学风;

、加强同各院学生会组织的联系,促进我校药学院学生会的发展。

第六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 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江苏海洋大学校纪校规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取得江苏海洋大学学籍的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均为本会干事。

第九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干事。干事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是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全班学生会议。

第十条  干事根据本章程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干事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干事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干事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四、干事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干事有提出退会申请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干事,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干事根据本章程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我校“一个确保,两个力争”及“四海战略”做贡献。

第十三条  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本会干事或非本会干事,经学生会主席团批准,可授予“优秀干事”称号。



第三章 全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执委会)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经执委会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干事总数的适当比例由二级学院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在召开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讨论代表提案,并作出相应决议;

五、选举执委会委员;

六、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方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外,其他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章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为执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执委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执委会由院学生组织书记或主席任常委,院学生组织副书记及学生会副主席任委员。执委会委员更替须报学生代表大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3名,构成学代会执委会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每学期至少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常委召集。执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并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并行使学生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筹备和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四、审查和监督学生会主席团日常工作和决定;

五、决定调整、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六、决定增补学生会干事。


第五章 学生会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是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自获选次日起,至下一届主席团成员获选次日止。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章程,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决定重大事项;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三、负责召集学生会会议;

四、向院学生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五、领导、协调、监督各学院学生会工作;

六、向院党委、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会实行主席团分工负责制,根据职能需要设办公室、权益服务部、学习服务部、体育工作部、宣传联络部、文化建设部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会可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代表学生会主席团在一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主席团决定任免和调整。

第六章 学生会干部

第三十条  学生会干部的基本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立志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二、作风正派、热情主动,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学习成绩优良,全面发展;

四、遵守校纪校规,在各方面起模范作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均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积极参加学校及所在学院的集体活动,虚心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并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学生会各级组织和干部的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原则上由民主选举产生。因学生代表大会延期召开等特殊原因,同级党、团组织可在充分酝酿、广泛协商的基础上采取公开选聘的方式,调整和补充干部缺额。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

一、党、团组织用于学生会工作的专项经费;

二、社会资助、赞助、募捐等其他合理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使用受全体干事监督。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苏海洋大学药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零二零年九月修订

江苏海洋大学药学院学生会办公室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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