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的通告》(连政发〔2015〕86号)文件要求,决定对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采取区域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给大家,希望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切实遵守相关交通法规,共同维护好交通秩序。
一、车辆限行区域和时间
自2015年7月15日起,每日7时至20时,禁止无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在以下区域行驶:
1.赣榆区金海路、宁海路、204国道、242省道(含本道路,204国道、242省道除外)所合围区域。
2.海州区解放路、朝阳路、盐河路、郁洲路(含本道路,盐河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3.连云区陇海铁路、中山路、东园路、海棠路(含本道路,陇海铁路除外)所合围区域。
4.花果山风景区松门以内道路;苏马湾风景区东西两个出入口之间道路。
二、车辆限行过渡期
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31日为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住所地址在限行区域内的无绿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凭公安部门核发的通行标识进入限行区域。
三、法律责任
过渡期内,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机动车进行警告教育,不予处罚。
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驶入限行区域的无绿色环保标志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规定,处以罚款100元并记3分。
特此通告。